健行科技大學傑出校友暨校友楷模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二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、宗旨:健行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表揚校友卓越成就或貢獻,特訂定本辦法。 二、凡於本校修業期滿(含本校前身)領有學位證書者,得為傑出校友或校友楷模候選人。 三、遴選類別:凡本校校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(一)教學類:任職於各級學校之教師,具有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者。 (二)行政類:任職於公私立各級機關或學校之行政人員,有優良績效者。 (三)學術藝文類:從事學術研究或藝術文化、技術創作、體育活動有卓越貢獻者。 (四)工商類:在工、商業界有具體特殊表現事蹟或顯著成就者。 (五)社會服務類:從事公益活動,對國家社會有傑出之表現或貢獻者。 (六)其他類:其他具體優良事蹟,足為後學楷模或對本校校務或校譽有重大貢獻者。 四、遴選名額:傑出校友獎每年以一至五名,校友楷模獎每年若干名為原則,如無符合資格者,得從缺。 五、推薦方式: (一)推薦人資格: 1、本校各教學或行政單位推薦。 2、本校各系(所)系友會推薦。 3、本校校友會推薦。 4、校友服務機關之首長推薦。 5、校友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。 (二)推薦期間:每學年度第一學期。 六、遴選方式: (一)推薦人或單位將候選人相關資料、證明文件及推薦表交被推薦人所屬系(所)或學位學程,經系(所)或學程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後,送技術合作處校友暨就業服務組彙整,提本校遴選委員會審議。 (二)遴選委員會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技合處處長、各學院院長、校友會會長及校友代表一至三人組成之,校友代表之產生,由校友會推選。校長為主任委員,校友暨就業服務組組長為執行秘書。 (三)推薦案之遴選,須有遴選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(含)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(含)同意始能決議。 (四) 遴選委員會得邀請推薦人或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資料。 (五) 遴選委員會議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召開。 七、頒獎與表揚: (一) 傑出校友或校友楷模由校長於校慶活動期間或其他公開場合,頒發獎牌(座)乙座。 (二) 傑出校友或校友楷模將刊登於本校校刊,以鼓勵後學。 八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